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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8000926075623/2018-000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8-04-13 公文时效

开发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4-13 09:24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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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市公安局和开发区管委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使用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分为勤务辅警、文职辅警两大类。勤务辅警负责协助执法岗位的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文职辅警负责协助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的用人额度按照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由开发区财政部门纳入开发区财政保障。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以各所队室“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为原则,分局综合办、法制、纪检、督察等相关单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开发区公安分局要加强对各所队室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招聘 

  第七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按照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和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规定,遵循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需将用人计划、招聘简章等相关资料报市局政治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对外招聘。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程序为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纪律规定等。 

  第九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需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或开发区公安分局单独组织实施,不允许分局各所队室单独招录警务辅助人员。 

  第十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18周岁; 

  (四)勤务辅警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文职辅警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备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六)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 

  (二)因违规违纪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四)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五)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十二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在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子女、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和开发区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开发区公安分局及其人民警察的直接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文职辅警负责协助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下列工作: 

  (一)协助从事会计、计算机网络维护、通讯保障、医务、心里咨询、新闻宣传、影视制作、翻译、警犬养护、检验鉴定助理、展陈设计等技术保障性岗位; 

  (二)档案管理、信息管理、接线查询、出纳等辅助行政事务性工作; 

  (三)行政助理、人事助理、文书助理、后勤助理、窗口服务助理、证件办理、视频监控等辅助管理性岗位;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五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勤务辅警负责协助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下列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六)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七)协助开展社会安全防范、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意见;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必须做到: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三)严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四)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五)执行工作规范,遵守工作纪律; 

  (六)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七)遵守公安机关的其他有关规定。 

  开发区公安分局及其人民警察强令、授意警务辅助人员实施超越职权的警务活动或者因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导致的后果及责任由相关人民警察承担;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建立职务层级,层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六级辅警、五级辅警、四级辅警、三级辅警、二级辅警、一级辅警。其中六级辅警、五级辅警、四级辅警层级间实行每三年考核通过自然晋升,三级辅警、二级辅警、一级辅警层级间实行竞争晋升。并对三级以上级别辅警人数占辅警总人数的比例分别进行限制,不得超过20%、10%、5%。 

  第二十条  建立岗位层级晋升和职务层级聘任机制,根据服务年限、工作表现及考核情况,予以晋升或聘任。岗位层级和职务层级与薪酬挂钩。 

  第二十一条  建立警务辅助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机制,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包括对新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对在岗的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随岗训练,对拟晋升级别的警务辅助人员在晋升前进行晋级培训。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将警务辅助人员纳入党团组织。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应当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核查处理群众投诉。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上岗时应按规定着装、佩戴证件,其服装样式和证件按照规定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配备使用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不得配备或使用武器。 

  第二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试用期满后的警务辅助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向所在单位提出。 

  第二十九条  与警务辅助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将其服装、证件和装备收回。 

  第三十条  对擅自离职或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正常手续的警务辅助人员,开发区公安分局不得再次将其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考核以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为主,主要考核工作实绩。 

  月内旷工累计1天以上或事假累计三天的,扣发当月执勤津贴; 陪产假累计15天、婚假18天,病假累计5天以内的,不扣发效能工资。 

  违反警容警纪或着装规定被分局通报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00元,被市公安局通报的,取消当月工资,累计被市公安局通报两次,予以开除;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和局领导交办任务或承办文件不能按时完成的或故意找理由推脱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200元;不能遵守上下班规定,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00元;违反值班备勤规定及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的,扣发扣发当月绩效工资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聘或开除。通知参加会议、活动,不按时参加或无故不参加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00元。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每半年参加一次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 执行。对体能测试一次不合格人员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对体能测试两次不合格人员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对于体能测试三次不合格人员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 

  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个人工作档案,作为评先创优、落实福利、体现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予以表彰奖励,奖励经费纳入各所队室经费预算。 

  第三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给予纪律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种类应告知警务辅助人员,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使用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民警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把民警的枪支、警械、警服、警衔、警号、人民警察证赠送或转借给警务辅助人员的; 

  (二)指派警务辅助人员从事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负责履行执法职责的; 

  (三)指派或任由警务辅助人员自行组织安排工作的; 

  (四)警务辅助人员向负责民警报告、请示工作,民警不给予指示,任由警务辅助人员自行处置的; 

  (五)指派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与职责无关事务的; 

  (六)其它未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警务辅助人员情形的。 

  第六章  保障 

  第三十七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方式,依法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十八条  首次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依法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九条  对劳动合同到期需续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公安机关用人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对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不予续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开发区公安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四十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能工资构成。 

  第四十一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及公积金,建立体检制度。 

  第四十二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会同开发区财政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研究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办法和薪酬待遇标准,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等因素,建立经费增长机制,报当地管委会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绩效工资、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七章  解聘 

  第四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 定或《开发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与警务辅助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四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或开除: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矿工或者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 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三)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不 改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 报告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件 的; 

  (七)受到群众投诉,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 

  (八)多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九)身心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十)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公安分局及各所队室。 

  第四十九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根据以上规定,制定本单位、本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的具体管理细则,并报巴彦淖尔市公安局政治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要求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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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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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4-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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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市公安局和开发区管委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使用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分为勤务辅警、文职辅警两大类。勤务辅警负责协助执法岗位的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文职辅警负责协助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的用人额度按照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由开发区财政部门纳入开发区财政保障。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以各所队室“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为原则,分局综合办、法制、纪检、督察等相关单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开发区公安分局要加强对各所队室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招聘 

  第七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按照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和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规定,遵循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需将用人计划、招聘简章等相关资料报市局政治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对外招聘。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程序为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纪律规定等。 

  第九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需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或开发区公安分局单独组织实施,不允许分局各所队室单独招录警务辅助人员。 

  第十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18周岁; 

  (四)勤务辅警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文职辅警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备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六)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 

  (二)因违规违纪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四)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五)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十二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在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子女、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和开发区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开发区公安分局及其人民警察的直接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文职辅警负责协助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下列工作: 

  (一)协助从事会计、计算机网络维护、通讯保障、医务、心里咨询、新闻宣传、影视制作、翻译、警犬养护、检验鉴定助理、展陈设计等技术保障性岗位; 

  (二)档案管理、信息管理、接线查询、出纳等辅助行政事务性工作; 

  (三)行政助理、人事助理、文书助理、后勤助理、窗口服务助理、证件办理、视频监控等辅助管理性岗位;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五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勤务辅警负责协助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下列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六)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七)协助开展社会安全防范、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意见;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必须做到: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三)严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四)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五)执行工作规范,遵守工作纪律; 

  (六)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七)遵守公安机关的其他有关规定。 

  开发区公安分局及其人民警察强令、授意警务辅助人员实施超越职权的警务活动或者因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导致的后果及责任由相关人民警察承担;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建立职务层级,层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六级辅警、五级辅警、四级辅警、三级辅警、二级辅警、一级辅警。其中六级辅警、五级辅警、四级辅警层级间实行每三年考核通过自然晋升,三级辅警、二级辅警、一级辅警层级间实行竞争晋升。并对三级以上级别辅警人数占辅警总人数的比例分别进行限制,不得超过20%、10%、5%。 

  第二十条  建立岗位层级晋升和职务层级聘任机制,根据服务年限、工作表现及考核情况,予以晋升或聘任。岗位层级和职务层级与薪酬挂钩。 

  第二十一条  建立警务辅助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机制,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包括对新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对在岗的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随岗训练,对拟晋升级别的警务辅助人员在晋升前进行晋级培训。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将警务辅助人员纳入党团组织。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应当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核查处理群众投诉。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上岗时应按规定着装、佩戴证件,其服装样式和证件按照规定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配备使用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不得配备或使用武器。 

  第二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试用期满后的警务辅助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向所在单位提出。 

  第二十九条  与警务辅助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将其服装、证件和装备收回。 

  第三十条  对擅自离职或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正常手续的警务辅助人员,开发区公安分局不得再次将其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考核以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为主,主要考核工作实绩。 

  月内旷工累计1天以上或事假累计三天的,扣发当月执勤津贴; 陪产假累计15天、婚假18天,病假累计5天以内的,不扣发效能工资。 

  违反警容警纪或着装规定被分局通报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00元,被市公安局通报的,取消当月工资,累计被市公安局通报两次,予以开除;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和局领导交办任务或承办文件不能按时完成的或故意找理由推脱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200元;不能遵守上下班规定,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00元;违反值班备勤规定及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的,扣发扣发当月绩效工资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聘或开除。通知参加会议、活动,不按时参加或无故不参加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00元。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每半年参加一次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 执行。对体能测试一次不合格人员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对体能测试两次不合格人员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对于体能测试三次不合格人员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 

  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个人工作档案,作为评先创优、落实福利、体现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予以表彰奖励,奖励经费纳入各所队室经费预算。 

  第三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给予纪律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种类应告知警务辅助人员,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使用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民警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把民警的枪支、警械、警服、警衔、警号、人民警察证赠送或转借给警务辅助人员的; 

  (二)指派警务辅助人员从事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负责履行执法职责的; 

  (三)指派或任由警务辅助人员自行组织安排工作的; 

  (四)警务辅助人员向负责民警报告、请示工作,民警不给予指示,任由警务辅助人员自行处置的; 

  (五)指派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与职责无关事务的; 

  (六)其它未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警务辅助人员情形的。 

  第六章  保障 

  第三十七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方式,依法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十八条  首次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依法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九条  对劳动合同到期需续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公安机关用人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对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不予续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开发区公安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四十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能工资构成。 

  第四十一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及公积金,建立体检制度。 

  第四十二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会同开发区财政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研究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办法和薪酬待遇标准,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等因素,建立经费增长机制,报当地管委会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绩效工资、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七章  解聘 

  第四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 定或《开发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与警务辅助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四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或开除: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矿工或者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 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三)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不 改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 报告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件 的; 

  (七)受到群众投诉,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 

  (八)多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九)身心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十)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公安分局及各所队室。 

  第四十九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根据以上规定,制定本单位、本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的具体管理细则,并报巴彦淖尔市公安局政治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要求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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